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172號
TNEV,107,南簡,1172,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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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蔡萬生
被   告 陳賢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 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清償借款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0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於107 年8 月30日 午後12時生效,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17頁 )。原告逾期迄至107 年9 月7 日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 證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19頁至第23頁),其訴應認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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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