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
原 告 黃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建敏、趙成雄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促字第1580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2人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 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