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7年度,37號
TNEV,107,南救,37,2018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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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張連珠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相 對 人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顯 非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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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