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7年度,33號
TNEV,107,南救,33,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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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李珮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翠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翠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按:聲請人誤載為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 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 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及第109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復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翠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有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107年8月28日法扶南嘉字第 107CU0000122號函暨附件1份在卷可稽。依聲 請人所為主張陳述內容予以觀察,亦難遽認聲請人提起訴訟 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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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