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建簡字,107年度,13號
TNEV,107,南建簡,13,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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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字第13號
原   告 吳燕飛
被   告 蘇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補費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107年8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07年8月24日發生 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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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