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201號
TNEV,107,南小補,201,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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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倖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3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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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