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195號
TNEV,107,南小補,195,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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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信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俊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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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