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信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俊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3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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