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蔡邵武
被 告 陳明芳
許龍濱
蔡偉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麗端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迄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
3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