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224號
TNEV,107,南小,1224,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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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敏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54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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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