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欽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26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
1.被告陸續貸款及繳款明細,並指明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期及
繳款金額充抵明細,主張被告所積欠之債務何時視為全部到
期。
2.應檢附影印清晰之申請書影本、契約條文及被告交易明細表
資料為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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