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176號
TNEV,107,南小,1176,201809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葉美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欽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26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並檢附繕本一份:
 1.被告陸續貸款及繳款明細,並指明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期及
  繳款金額充抵明細,主張被告所積欠之債務何時視為全部到
  期。
 2.應檢附影印清晰之申請書影本、契約條文及被告交易明細表
  資料為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