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易字,107年度,6號
TNEM,107,南秩易,6,201809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7年度南秩易字第6號
聲請人即
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張瑋祥
     李子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
民國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南秩字第15號裁定裁處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瑋祥李子妤均易處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瑋祥李子妤前因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以107年度南秩字第15 號裁定,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及5 000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張瑋祥李子妤經合法送達執行 通知書卻均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二、被移送人張瑋祥李子妤經本院臺南簡易庭分別裁處罰鍰1 萬2000元及5000元確定,後來經移送機關送達執行 通知書卻都逾期未完納等情,業經移送機關提出執行通知書 2份、送達證書2份、留置送達照片2張為證(見本院臺南 簡易庭107年度南秩易字第6號社會秩序維護法卷宗第7 頁至第8頁、第11頁、第12頁至第13頁),復據移送 機關陳明在卷及本院查核上開裁定確認無訛,應堪認定。移 送機關聲請就被移送人張瑋祥李子妤所處罰鍰易以拘留, 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罰鍰 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 ,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相符,自應准許。三、被移送人張瑋祥李子妤各遭裁處罰鍰1萬2000元及5 000元,若以法定最高金額(900元)折算1日應該都 會超過5日,可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日」,所以被移送人張瑋祥及李子 妤易以拘留期間都只能是5日。至於罰鍰易以拘留之折算標 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罰鍰總額折 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則應分 別為2400元折算1日及1000元折算1日,在此附帶 說明。
四、綜上,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