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587號
TPBA,107,訴,587,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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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7號
原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煖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康立賢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劉惠宗
參 加 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趙剛
參 加 人 潘家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潘家洛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潘家洛(下稱「潘員」)原為原告○○分公司空服組 空服員,訴外人潘家洛自105年1月22日起擔任桃園市空服員 職業工會(下稱「桃園市工會」)○○辦公室主任,並自10 5年4月1日起擔任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 華航企業工會」)會員代表。原告106年10月13日開會並決 議「潘員自106年10月13日調職為台灣貨運中心○○貨運部 貨運管制員」,訴外人不服,提起申請裁決,經被告不當勞 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7年3月2日以106年勞裁字第59、60號 裁決決定書,其主文第1至3項為:「一、確認相對人(即原 告)106年10月13日將申請人潘家洛調職為臺灣貨運中心○ ○貨運部貨運管制員之行為,對申請人潘家洛、申請人中華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及申請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確認相對人106年10月13日將申請人潘家洛降調為臺灣 貨運中心○○貨運部貨運管制員之行為無效。三、相對人應 於裁決決定書送達日起7日內,回復申請人潘家洛原任○○ 分公司空服組空服員職務。四、申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原告不服原裁決決定主文一、二、三項部分,提起行政訴訟 。
三、參加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 工會、潘家洛均為本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 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如獲勝訴,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心 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淑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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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