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73號
聲 請 人 HO VIET HOA
聲 請 人 盛達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賢(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之5第3款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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