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2號
抗 告 人 邱淑女
龔勃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42號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