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凌忠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徐胤真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大眾捷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7年11月7日下午4時20分在第一法庭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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