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鼎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