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895號
TPEV,107,北補,1895,201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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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95號
原   告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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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