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877號
TPEV,107,北補,1877,2018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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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邵渤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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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