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840號
TPEV,107,北補,1840,201809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武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
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