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830號
TPEV,107,北補,1830,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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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陳俊安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猷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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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