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806號
TPEV,107,北補,1806,201809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06號
原   告 池家恩
      ○○○
○   ○ ○○○○○○○○○○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2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