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789號
TPEV,107,北補,1789,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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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簡麗虹
      謝麗容
      馮淑雯
      林冠宇
      周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音坊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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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