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89號
原 告 簡麗虹
謝麗容
馮淑雯
林冠宇
周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音坊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