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80號
原 告 賴增銓
被 告 江沅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