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79號
原 告 史文昌
上列原告史文昌因與被告楊雙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