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776號
TPEV,107,北補,1776,201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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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37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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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