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766號
TPEV,107,北補,1766,2018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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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被   告 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捌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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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記桌椅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