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764號
TPEV,107,北補,1764,2018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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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秉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玖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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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