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759號
TPEV,107,北補,1759,2018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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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錦弘機電行
 
法定代理人 石錦橓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
72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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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