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59號
原 告 錦弘機電行
法定代理人 石錦橓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
72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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