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724號
TPEV,107,北補,1724,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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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江國勳
 
 
上列原告江國勳因與被告丁美雲葉世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
萬零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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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