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彭曉霞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玫妃即靖妃中醫診所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7,572 元(積欠資遣費25,764元+預告期間
工資16,667元+特休應休未休工資14,167元+107年4月份工資14
,994元+加班費100,000元+喪假未休工資9,163元+勞、健保未
投保之損失73,553元+提撥勞工退休金33,264元=287,572元),
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惟其中請求積欠工資154,991 元
(預告期間工資16,667元+特休應休未休工資14,167元+107年4
月份工資14,994元+加班費100,000元+喪假未休工資9,163元=1
54,991元)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83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2,260 元(計算式:3,090元-830元=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