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709號
TPEV,107,北補,1709,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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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09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揚音響企業社林志達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
同) 64,5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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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