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652號
TPEV,107,北補,1652,201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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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FABROS CHERRY IBARRA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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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