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聲字,107年度,2號
TPEV,107,北聲,2,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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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釔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乙菲
相 對 人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開蓮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 第20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 度北訴字第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聲請 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字第1367號確定 判決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等 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是依首揭說明,相對人應負擔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計 算 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24,097元 │聲請人預繳 │
├──────┼───────┼───────────┤
│第二審裁判費│36,145元 │聲請人預繳 │
├──────┼───────┼───────────┤
│說 明│1.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24,097元由被│
│ │ 告(即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就請求│
│ │ 損害賠償金額逾2,016,553 元部分減縮上│
│ │ 訴聲明,則第一審就未確定部分即2,016,│
│ │ 553 元之訴訟費用為20,998元,其餘3,09│
│ │ 9 元(計算式:24,097元-20,998元=3,│
│ │ 099 元) 之訴訟費用確定由聲請人負擔。│
│ │2.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
│ │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
│ │ 對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即聲│
│ │ 請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
│ │ 57,143元(計算式:20,998元+36,145元│
│ │ =57,143元),則相對人應負擔第一、二│
│ │ 審訴訟費用為1,143 元(計算式:57,143│
│ │ 元×2/100 =1,14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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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釔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