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7223號
TPEV,107,北簡,7223,20180917,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223號
原   告 高義禮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   告 王民輝
訴訟代理人 翁雅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地址「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號5樓之2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