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5567號
TPEV,107,北簡,5567,201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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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鈞牙醫診所即葉義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計算式:
270萬元-90萬元=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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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