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何紹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鈞牙醫診所即葉義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計算式:
270萬元-90萬元=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