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水電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3240號
TPEV,107,北簡,13240,201809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240號
原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訴訟代理人 卓俊宏
 
被   告 美客族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電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5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客族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