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3054號
TPEV,107,北簡,13054,2018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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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54號
原   告 王晶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才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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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