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888號
原 告 陳保勝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吳佳真律師
被 告 王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六樓 ,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告狀載被告地址為蒼 澤律師事務所地址,並非被告住所),本票票載地址亦非屬 本院轄區,本院對本事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