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90號
原 告 愛思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瑄
被 告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107 年3 月31 日先後委請原告施作「彰化醫院-VGA 相關工程」及「苗栗 醫院-攝影機安裝工程」,約定報酬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3,100元及89,985元,合計113,085 元。原告業已依約施作 完畢,並經被告驗收簽回,卻遲不給付報酬,爰依承攬契約 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3,085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報價單、銷貨憑單及工 程驗收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 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13,08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 6 月12日起(見本院卷第3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 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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