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郭旭紳 張育鳳 郭子瑋(郭國雄之繼承人) 郭婉婷(郭國雄之繼承人) 郭婉如(郭國雄之繼承人) 郭庭妤(郭國雄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郭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妤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國雄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郭旭紳、張育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其中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由被告郭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妤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國雄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連帶負擔,餘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妤、郭旭紳、張育鳳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旭紳、張育鳳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合 計 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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