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0382號
TPEV,107,北簡,10382,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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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03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郭旭紳
      張育鳳 
      郭子瑋(郭國雄之繼承人)
      郭婉婷(郭國雄之繼承人)
      郭婉如(郭國雄之繼承人)
      郭庭妤(郭國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郭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妤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國雄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郭旭紳張育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其中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由被告郭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妤在繼承被繼承人郭國雄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連帶負擔,餘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郭旭紳張育鳳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子瑋郭婉婷郭婉如郭庭妤郭旭紳張育鳳以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旭紳張育鳳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合 計 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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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