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21號
SCDV,106,訴,621,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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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林佳瑩
訴訟代理人 林志沛
被   告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6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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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