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7年度,33號
TPEV,107,北消小,33,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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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33號
原   告 葉向芸 
被   告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寰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受告知人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以寧 
訴訟代理人 涂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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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宏藝術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