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303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劉姵吟
被 告 蘇孟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士小調字第573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 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學科文化企業社訂購週刊,採分期 付款方式繳款,分期付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 3,684 元,共分11期,自民國106 年9 月10日起至107 年7 月10日 止,每期應繳1,244 元,學科文化企業社並將上開分期付款 債權讓與原告。然被告自106 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尚積欠1 萬1,196 元,經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 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1 萬1,196 元,及自民國106 年11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 5 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 付款約定書、還款明細等件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士小調字第573 號卷第5 至7 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 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惟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 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
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 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 條、第206 條、第 252 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 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 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 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又按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 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 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 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倘 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 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 高(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 損害,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被告收取按週年利率 20%計算之遲延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其另立 名目約定違約金,容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取利益之嫌 ,此舉已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是原告就違約金日息萬分之 5 部分之請求,自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 萬1,196 元,及自106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條第2 項:
第438 條至第445 條、第448 條至第450 條、第454 條、第 455 條、第459 條、第462 條、第463 條、第468 條、第46 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71 條至第473 條及第475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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