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969號
TPEV,107,北小,2969,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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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詹勝凱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2969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 9月25日下午 3時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464元整及自民國107 年5 月11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107 年3 月10日向極強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健身教練課 程並由原告代為支付全部款項後,被告拒不依約履行。尚欠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違約金。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部分合乎約 定書之記載,應准許,其餘違約金部分依職權酌減為零並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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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