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955號
TPEV,107,北小,2955,2018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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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小字第29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被   告 曾庭宗  原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曾維煌
被   告 林家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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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