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7年度,1099號
TPEV,107,北司調,1099,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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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調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陽
 
相 對 人 吳品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契約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 如有爭議致涉訟時,買賣雙方合意由買賣旳物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買賣標的物坐落新北市中 和區,有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 條約定可稽,是兩造合 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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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