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19號
SCDV,106,訴,619,201708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9號
原   告 徐元鳳 
被   告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5萬元,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5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 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懿

1/1頁


參考資料
豐葉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