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佣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7年度,174號
TPEV,107,北勞簡,174,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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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74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楊念慈律師
被   告 林威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佣金新臺幣134,184 元(見本 院卷第7 頁)。經查,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 000 號18樓之7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55頁)。參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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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