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4953號
TPEV,106,北簡,4953,2018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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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9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訴訟代理人 馮世偉
      陳玫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悅萍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3,098元,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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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