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5432號
TPEV,106,北簡,15432,201809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義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翔噴漆工程行即賴俊槐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6,62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29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國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